2018年11月,小王、小李筹建成立华融有限公司,筹建期间对外挂牌“华融有限公司”。
吴某于2019年11月7日被筹建中的华融有限公司招入,担任机修工,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用工手续。
2020年1月11日晚,吴某在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,其受伤后也一直未回华融有限公司上班。
2020年3月,吴某领取了华融有限公司发放的两个月的工资3600元。
2020年2月1日,华融有限公司经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正式成立,法定代表人为小王。本案中,吴某认为其在下班时间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工伤,华融有限公司认为其不具备用工主体,双方难以达成一致,遂诉至法院。
【法院认为】
本案中,在华融有限公司名称经相关部门核准后,未办理营业执照前。
李A作为华融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华融有限公司的名义招用吴某,华融有限公司应当对吴某的行为承担责任。
现吴某不仅从事的工作系华融有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,李A以华融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其发放工资,应当认定吴某自2019年11月7日起与华融有限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。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且双方的劳动关系未经法定条件解除或终止,应依法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。
综上,吴某与华融有限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。
【法条链接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七条规定,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。”
现在时间是2021年11月21日13时2分1秒,这是《水淼·多功能批量排版》试用版本处理的文章。9Eo5X